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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定:各县(市)财政超收全部留给地方

    为了支持黑龙江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县(市)财政增收,黑龙江省财政推行了对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三年不变,三年内各县(市)超收全部留给地方,增支因素(除国家出台较大的增支因素外)全部由地方自己消化。 
 
  在11月2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县(市)长理财知识培训班暨财源建设推进工作会议上记者还了解到,黑龙江省财政提高了上划收入的税收返还比例。县(市)财政上划收入增收部分,按照每年的基数,增幅在8%以下的,增收部分按1:0.3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8%至12%的,按1:0.5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12%至20%的,按1:0.7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20%以上的,按1:1计算税收返还。而原来黑龙江推行的上划收入的税收返还比例一律是1:0.3,同增幅没有关系。现在为了调动县(市)增收节支、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此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财政还实行了对“十弱县”营业税超上年实际入库部分全额返还,以及对吸引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等政策措施。黑龙江省财政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增收激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 东北网11月2日 作者:闫智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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