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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是一个系统工程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中的难点问题之一。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认真研究。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涉及许多利益方,也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并建立“三大机制”。
  一、地理标志系统工程•统筹多方利益,处理十大关系
  地理标志是一个新型知识产权,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价值,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意义重大。首先,据统计,我国地理标志的产值已超过13000亿元,成为国民经济特别是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么大的一个产业需要更好地保护与发展。第二,据统计,地理标志产品数量97%以上是涉农产品,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是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能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地理标志是农民的知识产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条新手段。第三,地理标志是“强县富民”的知识产权,是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第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通常与产地的人文因素有关,地理标志成为地区的文化载体和区域形象的代表。最后,我国具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相对于专利、商标、版权这些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弱项,地理标志是我国的强项,正确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有利于我国利益在国际竞争中实现最大化。
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涉及地理标志生产者、消费者、协会、政府和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众多关系中,政府、协会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主要关系,政府和协会要正确定位。只有处理好利益关系,才能做好保护与发展工作,地理标志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要处理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地理标志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地理标志所有者与使用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地理标志使用者是地理标志真正的所有者。
  2、处理好地理标志所有者与地方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地方政府保护地理标志所有者利益,地理标志所在地方社会(主要是全体生产者)共享地理标志发展成果。
  3、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应该从法律上、宏观上来把握,做好地理标志的法规制定、统一注册、审查登记、监督管理、示范指导、对外关系等工作,不干涉地理标志微观市场行为,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目录体系,建立“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基金”等;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当地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工作,能动性会更大一些,手段会更多一些。
  4、处理好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中“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政府应正确定位,“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地方政府的作用只是“起动机”的作用,不能代替日常的“发动机”,要发挥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作用,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市场“守夜者”的角色。
  5、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护的目的在于发展,不能重注册轻发展。保护地理标志还要关注地理标志独特品质的稳定变迁与时代风尚。
  6、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国内与国际的关系。国内保护与发展要达到“有效性”和“增值性”,做好与国际市场衔接。国内没有保护与发展,就谈不上国际的保护与发展。
  7、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大与小的关系。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不一定越大越好,范围的大小必须与地理标志的品质特征相关联,否则将会给地理标志保护和市场推广带来负面的影响。
  8、处理好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WTO-TRIPs协定)中,明确指出了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9、处理好地理标志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关系。到底是自然因素还是人文因素在决定地理标志的特质,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体现,但不能没有限制地压小自然因素影响而夸大人文因素影响,正确处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料和加工地的限制。
  10、处理好地理标志企业与产业一体化的关系。地理标志存在“一高一低”现象。“一高”是地理标志产品、企业和产业之间关联度高,如果一个企业知假销假,整个产业会同时遭殃;“一低”是企业对整个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和研发工作关注度低,在没有明确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地理标志企业主动宣传地理标志的积极性不足,存在“免费乘车者”和“公地悲剧”现象。地理标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地理标志信誉维护机制。
  二、地理标志系统工程•存在“三重三轻”
  现在,地理标志的概念逐步走进大众的视野,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专家学者研究地理标志,新闻媒体报道地理标志,国家商标、质检、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部门为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应该说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同时,我们看到地理标志宣传普及不够,政出多门,交叉执法,企业保护不力,市场鱼目混珠,消费者雾里看花,乱象横生,不利于地理标志可持续发展。这种乱象如若持续下去,积重难返,将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大的困难。
现在,地理标志所有权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一地理标志所有者不明确,谁也不管;二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后出现的所有者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真正担当起对地理标志负责的角色,或者是不能从事地理标志服务的“二政府”性质的机构,或者是由某一单位扶起并利用的“虚拟体”,地理标志所有者与使用者没有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保护要有效,保发要并举,发展更重要。地理标志从无到有是一个突破,从有到优更是一个创举。有些地区仅仅停留在寻找有无地理标志特征的本地产品,花大力气去争取注册成功,注册后就认为万事大吉,这是不对的。要解决“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不畅”的问题,保护要有“有效机制”,发展要有“长效机制”。
  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工作中还存在“三重三轻”问题,即“重数量轻质量”、“重保护轻发展”、“重生产轻市场”。对一些特征不明显的地理标志过多保护,甚至多层保护;政府注重抓生产,但对市场销售力不从心,手段不足,力量不够,经常出现销售难的问题;地理标志发展资金和技术投资不足,出现了“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的现象。
  三、地理标志系统工程•建立“三大机制”
  1、建立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
  地理标志是一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用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上是一个备受重视而又没有获得很好解决的问题,存在多种保护制度模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曾经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迄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单独立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三种。
  在地理标志保护方式选择上,世界各国无不以自身的基本国情为主要出发点来构建其法律制度。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基本采用强保护的专门法保护制度,如法国、南欧诸国等;而地理标志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则大多选择弱保护的商标法保护制度,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这种与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选择,有利于本国利益在国际竞争中实现最大化。
  基于我国国情,对地理标志保护必须采用系统化处理方式,建立“系统化法律保护机制”。“系统化法律保护机制”的法律形式表现可以是“专门法律系统化保护”形式或“分散法律系统化保护”形式,即将专门的法律保护系统化或将分散的法律保护系统化。“专门法律系统化保护”就是建立地理标志专门法,“分散法律系统化保护”就是将分散的法律协调起来,相互之间没有矛盾,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体系。
  无论采用哪种保护,都必须系统化,建立统一的“全国地理标志目录库”,统一协作,达到保护的“有效性”和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增值性”两大目的。
  2、建立地理标志地方推动机制
  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地方政府的角色非常重要。政府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职能有所不同,中央政府应该在法律上、宏观上来把握,做好地理标志的法规制定、统一注册、审查登记、监督管理、示范指导、对外关系等工作,如果全国要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目录体系,国家应建立“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基金”。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的经费不应全由地方和企业来承担。
  地方政府应该是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推动者。由于我国地理标志的“自在”时间比较长、“自为”行为不够,再加上我国土地制度上“农户分散、规模较小”的现实,市场组织程度不高,必须强化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方面的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在确立地理标志所有权和推动地理标志发展上有非常大的能动性。地理标志是一个能将产品与企业、产业、地区利益联系起来的知识产权。地方政府运用地理标志各利益方协调起来,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将农业、质检、工商、消费者、企业等协调起来,将地理标志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文化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集合起来,组建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大联盟”,建立“地理标志和谐发展机制”,处理好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所有权主体、认证监管、统一市场等工作。有些地方探索成立“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
  地方政府在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不同阶段开展相应工作。我们可以将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分成三个阶段:一是“找马找人”阶段,需要研究、发现、组织、保护地理标志;二是“帮人训马”阶段,需要提高地理标志技术、标准、生产管理、市场组织化能力、品质声誉,培育地理标志龙头企业;三是“扶上马送一程”,需要协助开拓市场、市场预警、多予少取放活等。
  地方政府应促使地理标志所有者与使用者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解决地理标志市场推广工作,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的现象,促进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地理标志市场发展机制 
  地理标志保护是为了发展,要建立地理标志发展机制。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政府推动、保发并重、市场运作、中介服务、龙头领跑、强县富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发展机制。在此机制中,龙头企业和社会组织是主导性力量。
政府在地理标志发展方面能动性比在保护方面的能动性更多,政府在促进土地轮转、发展合作组织、提高市场组织能力、培育龙头企业、宣传品牌形象、开展文化活动、协调地理标志各利益方利益等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解决利益最小和“市场失灵”的薄弱环节、维持市场秩序、避免“公地悲剧”等方面无可替代。
  发展地理标志要用市场的理念来运作,不能靠行政命令,要发现并利用“市场机制”在调节地理标志各利益方的利益关系的作用,市场经济利益是地理标志各利益方的纽带。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或农户都应该有遵守地理标志规范或者缴纳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基金的义务,只不过在执行中有时采用减免的手段。
  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中,社会组织角色突出。在现行的地理标志注册规定中,注册人通常是社会组织,有时还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证明授权等。在这里,本书认为,社会组织不能依赖政府,社会组织要靠市场服务,要负责地理标志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协调管理,社会组织要以企业为主体,加强自身建设,做到“自主、自立、自强、自养”。
  龙头企业在地理标志发展中地位重要。我国地理标志特别是农产品市场组织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市场秩序混乱,一定要培育和扶持地理标志龙头企业,走品牌化战略,加快提升地理标志市场集中度。
  地理标志市场秩序应该是“法律监督、政府监督、同业监督、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企业自律和同业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地理标志要建立完善、统一的信誉维护制度,制定信誉损害制裁制度,对虚假宣传和不良信誉曝光,维护市场秩序。
  地理标志是一个诚信产业和道德产业,要求产地、品质保证原产理念。由于利益驱动和信息不对称,市场上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如不加以制止,到最后,损害的将是整个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地理标志发展要引导全社会关注,要形成“社会了解地理标志、关注地理标志、喜欢地理标志、宣传地理标志、消费地理标志”的局面。地理标志发展与地方社会、文化结合起来,举办一些文化活动。农产品地理标志在解决当地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作用大,是“强县富民”的重要工作。
  (摘自《中国地理标志发展报告(2013)》,刘福刚主编,地理标志调研课题组,中国大地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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