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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
洪发〔2012〕5号

  县域经济是江西崛起的筋骨,也是把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实现南昌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我市县域经济加快做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水平,依据国家、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县域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区;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受理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权限下放给县区工商部门;下放用地预审权限。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发改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对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执法部门实施。
  2.简化工业项目审批程序。对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只对限制类工业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且备案和核准一律由县区发改、工信部门实施。
  3.加大对县区财力的支持。对四县和湾里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上交市级增量奖励政策:自2012年起,以上年度县区企业所得税市级所得为基数,对当年度财政总收入增幅达到全省县区平均增幅且增幅排位不低于上年度的县区,超基数部分全额奖励;未达到的,奖励超基数部分的50%。
  4.对市政府主导的从市区退城进郊落户县域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工业企业,其缴纳的税收移户到承接地征收,地方所得部分以搬迁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从搬迁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基数内部分由迁出地受益,超基数部分由承接地受益。属特殊情况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5.自2012年起,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切块安排总量不少于50%的市、县区两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以工业为主的产业项目用地。
  6.自2012年起,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切块安排不少于市、县区两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其中市级切块指标不少于3%、县区切块指标不少于10%,专项用于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或绿化隔离、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7.鼓励发展工业地产。对按照规划在县域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出让金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建设规费;对出租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5年内免收市、县区征收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对出售、转让标准化厂房的,允许其按照分栋办证的方式对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对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5年内免收市、县区征收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前两年全额资助企业,后三年资助一半。
  8.对在县域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配套建设生产性服务设施及公共租赁房的,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指标。
  9.对县域建设周期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直接纳入市级工业项目库,若其开工建设一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给予贴息支持,且贴息资金无需县区配套。
  10.对县域新建专项供应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用电的变电站,县区政府给予贴息支持的,市政府补助50%贴息资金。
  11.对在县域辖区内建设的市本级立项、投资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项目,其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12.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合作社,并在土地性质不变和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
  13.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由市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贷款担保支持;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14.对在近郊及景点周边等适宜发展休闲农业的区域,新引进或兼并重组的大型休闲农业项目,在市级农业产业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指标。对休闲农业发展基础较好的自然村,在年度“五位一体”示范村建设选点上予以优先安排。
  15.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对当年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在1亿元以上的依法依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享受原有风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其贷款担保发生额1亿元以上部分的0.5%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16.对发行集合票据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奖励。发行集合票据单只规模达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发行集合票据单只规模达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17.鼓励县区政府扶持企业上市。每首发上市一家企业,一次性奖励县区政府100万元。
  18.对获得上级政策性扶持资金的县域企业,市、县区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上级扶持资金,且县区财政部门要在上级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经办人员和部门领导责任。
  19.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严格控制对企业和县区的检查、评比,除特殊工作需要,市直部门不得直接到县域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市直部门面向县区的检查、评比事项,须经市优化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县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未经批准的检查、评比事项视作违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市直部门要强化对县区和企业的服务,对县区部门和企业的请办事项,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制,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给出答复,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最短期限办结,对超时或拖延不办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要积极营造支持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的干事环境。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不得对企业产品质量、市场信誉进行不实报道,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强拉赞助、索要好处,否则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20.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将上年度财政性结余资金和预备费的50%,作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兑现本政策措施中的政府性奖励和补助。
  本政策措施适用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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