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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9年12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县镇(含县级市和乡,下同)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推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经济社会管理事权改革,实行简政放权,促进富县强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1.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在我省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县镇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我省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一些欠发达县(区)镇经济实力不强,社会管理基础薄弱,公共事业建设滞后,特别是在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方面,县镇事权配置不够合理,有责无权,权责不一,服务弱化,效能不高,制约了县镇经济社会的发展。一部分县(区)镇发展迅速,“身大衣小”,现有体制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开展富县强镇事权改革,旨在简政扩权增财力,服务发展转职能,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事权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2.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省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3.主要目标。经过3—5年的努力,县镇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得到优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4.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健全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实现富县强镇。
  权责统一。增强县镇经济社会管理自主权,理顺政府条块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
  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的发展状况和要求,分类施策,引导和促进县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积极稳妥。坚持依法探索、规范管理,整体部署、分步实施,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大力实行简政放权
  5.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的原则,依法将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下放给县级。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省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省已下放给地级以上市的行政审批权,县级能够办理的,原则上直接放权或委托给县级;原须经地级以上市审核后报省审批的,除需市级综合统筹外,原则上改由县级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备案;原须经地级以上市审批或管理,由县级承担实施和监督责任的事项,原则上直接放权或委托给县级自行审批、管理。在省的权限范围内,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审核上报权限、程序,原则上与项目审核上报权限、程序相统一。
  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抓紧研究可进一步直接放权或委托县级管理的事项,重点研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农林水利、教科文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方面管理权限的下放事项。
  6.开展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负责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着力减少审批层次和行政干预,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决策与监督机制,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佛山、东莞等市要按照省对试点工作的要求,先行先试,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和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市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10年上半年以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为主进行推广,并逐步在全省铺开。
  积极探索实施强镇扩权。对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较大的中心镇或特大镇,各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可通过直接放权或委托等方式,依法下放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扩大镇级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和处置权限。除需由上级政府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赋予部分镇级政府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着力理顺县镇权责关系。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镇政府承担。严格控制对镇级领导实行“签订责任书”和“一票否决”等事项。
  7.简化审批程序。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予以调整;对确需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
  四、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8.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之间的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赋予县财政管理方面更大的权限。
  9.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分税分成财政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不断提高欠发达地区市、县财力保障水平。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建立区域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的管理,合理分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减轻市、县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压力。实施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对生态发展区域,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与县域生态环境挂钩。逐步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10.健全基层政权组织财政保障机制。加快建立稳定规范的县以下政权组织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推进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不同类型镇级财政管理模式。推进“村财镇代管”、“村财委托第三方管理”等模式的村级财务管理方式改革。
  五、着力理顺条块关系
  11.加强垂直管理部门与县级政府的协调配合。健全垂直管理部门地方监督考评机制,对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所在县的意见应作为重要依据;对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要事先征求所在县党委的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向垂直管理部门下达工作指标任务时,应加强与县级政府的协调。积极推动将部分垂直管理部门委托或改为县级管理。
  12.规范上级派出机构与镇级政府的关系。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派出(驻)镇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其业务接受镇的协调和监督,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征求所在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六、促进县镇政府转变职能
  13.调整政府职能结构。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对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应干预。积极推进县镇政府公共事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将财务、审计、宣传培训、公益服务、资产评估、行业评比和机关后勤等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通过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对不属于社区行政事务范畴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社区自行管理。
  14.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对统筹发展、规划建设、综合农业、城市综合管理、公共文化服务、市场统一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允许县镇在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管理需要,采取党政联动的方式,灵活设置或调整党政组织机构。
  15.完善决策和运行机制。健全县镇行政决策机制,合理划分决策权限,规范重大决策制定规则和程序。探索建立政策制定与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健全决策失误纠正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和磋商机制。
  16.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县镇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并向基层延伸。推行限时办结承诺制度。建立行政人员首问责任制和办理情况日清月结即时公示制。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电子政务和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社会服务和政务处理。
  17.创新公务员和机关聘员管理制度。支持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在严格控制行政编制总额和管理类雇员比例的前提下,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和辅助性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在机关聘员队伍中引进薪酬竞争激励机制。
  七、实施差别性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
  18.加强分类指导。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实施差别性的区域政策。
  19.完善县域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主体功能区发展定位,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人口、环境、资源、民生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权重不同的县域科学发展考核评价指标。增强考核指标对各功能区的导向性,提高优化开发区人均收入等相关指标权重,提高重点开发区工业发展效益等相关指标权重,提高生态发展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指标权重。
  20.探索建立县镇分类管理动态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绩效,对县镇进行考核评分,相应划分不同类别或等级,将县镇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主要领导行政级别等与考核评分类别或等级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实现行政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县镇加快发展。
  八、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21.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县镇政府的层级监督,属于上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县镇后实行备案制度。加强县镇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以党政正职为重点监督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建立政府行政绩效评估机制。深化县镇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县镇政务公开。
  22.强化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问责,违法必追究,县镇承接上级下放的管理事权后,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建立完善以行政首长和工作主管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县镇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承担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及相关责任。
  九、事权改革的组织实施
  2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大胆改革创新,务求取得实效。通过改革,对该放权的放权到位,对该管的切实管好。
  24.强化协调指导。省建立富县强镇事权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事权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参照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区和街道开展事权改革。
  25.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出台配套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来源:南方日报  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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