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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培育和壮大市场经济主体,现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为前提,以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认真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大省对县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激发县域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省财政结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在资金支持上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县的区位、自然和资源禀赋优势,准确定位,不断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市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制度、机制和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的财税发展环境。
  (三)坚持改革创新。立足改革创新,妥善处理省、州(地、市)、县三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从政策和财力上进一步加大省对县的支持力度,增强县域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
  (四)坚持激励约束。将省财政对县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拨款,以及重点支出项目与县的财政努力程度和工作绩效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发挥财政分配机制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县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在综合运用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财政服务等手段上,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一)完善财政政策,优化激励约束机制,为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财政环境。
  1、继续实施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进一步探索推进全省主体税种分享改革,重点加快推进州(地、市)级参与分成收入逐步向县级下移。
  2、不断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内涵。适时制定出台省财政加强州(地、市)县财政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的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指导和审查州(地、市)县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对下转移支付、两级结算、重大专项资金直接测算到县、拨付到县工作。建立和实施县级财力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财力保障能力。
  3、逐步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建立起省对下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建立明确规范的支出标准,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州(地、市)级用自有财力增加对所属县的转移支付补助。
  4、支持扩大招商引资。省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引进外资和外贸出口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奖励,在安排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5、支持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政策执行的时限,提高有关项目的补助标准。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大中学生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6、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财政与地方按一定比例配套的原则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平台,委托以服务地方中小企业为主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支持县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7、支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2008〕76号)文件精神。省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继续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改贴息、品牌建设、服务业发展、调整结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8、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3〕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06〕66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园区企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专项前期费用补助、无偿投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市场建设。
  9、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机构改革和网点建设,逐步建立起农村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努力扩大存款规模。省财政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额返还给省农信社联合社,用于建立农村牧区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同时,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县域金融服务业务。
  (二)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努力实现高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10、支持生态保护与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生态立省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保护生态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抓住国家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机遇,积极支持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实验区建设。按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工程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力度。加快三江源地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实施进度,加大退牧还草实施力度,加强黑土滩治理和草原鼠虫草害及火灾防治,创新草原管护机制,科学实施人工增雨。启动实施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加大退化草原、沙化土地治理及退牧还草力度,切实保护好青海湖水源地林草植被,增加入湖河流径流量。加大海西柴达木地区现有荒漠植被保护力度,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开展沙化土地治理和湿地保护工作,加强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强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黑河、石羊河、大通河、湟水河、疏勒河等河流水源地林草植被。加大东部黄土丘陵水土流失地区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工程,确保农牧业持续稳产、高产。
  11、支持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治理与保护。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湟水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和重点公益林管护等工程建设。设立节能奖励资金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推进可持续发展。
  12、支持后续产业发展。把发展生态畜牧业、生态旅游业和高原民族地方特色生态文化产业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促进新兴支持产业和新经济增长点成长,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发展。
  13、切实解决好转产转业农牧民的长远生计。支持牧民定居房屋、牲畜暖棚、草地围栏、人工饲草料基地、贮草棚等“五配套”建设。支持生态移民小城镇规划,完善移民社区配套设施,增强社区服务功能。解决生态移民的贫困救助、燃料不足等实际问题。支持生态移民和后期扶持工作。
  14、支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支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适当提高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补助系数;在专项转移支付中,进一步加大对生态建设和改善民生的投入。
  (三)整合财政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发展现代农牧业和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15、加大支农惠农投入。加快建立和创新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支农投入实现“三个高于”。综合运用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支农投入格局。
  16、支持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整合资金,支持实施为农牧民办实事工程和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原特色农牧业经济和设施农牧业发展,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创新投资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形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投资投劳。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加强土地综合治理,提高粮油综合生产能力。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省级投入力度,逐步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
  17、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土地流转作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中之重,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大力推进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流转方式,规范流转程序,创新流转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高产高效、优势特色和绿色食品产业。
  18、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大支持有产品市场、有技术支撑、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支持重点龙头企业逐步向园区聚集。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会展、境外招标、专利注册和争取进口国市场准入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提高市场化、产业化、外向化、标准化水平。
  19、支持构建农业减灾抗灾体系。支持建设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监测预警和救助体系、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网络体系等。完善财政支持救灾抗灾应急反应机制。落实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保证防疫工作正常开展。支持青南地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扩大全省农业保险试点改革工作,尽快将青稞、牦牛和藏细羊纳入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范围。
  20、支持改善农村牧区生态环境。继续支持水土保持、湿地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工程,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支持林业病虫害虫防治,促进林业建设和发展。
  21、支持农村牧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继续支持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建设,努力改善农村牧区消费环境。
  22、支持培育农村牧区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组织试点和农村牧区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帮助农牧民提高组织化程度和应对市场风险能力。
  (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
  23、支持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优先发展的经费增长机制,全面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加速提高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支持农村牧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加快未“普九”地区到2010年实现“两基”攻坚目标;加大经费投入,逐步解决中小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短缺问题。继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不断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增加取暖费补助,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继续落实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和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争取用3—5年时间集中解决农村牧区办学分散、规模小的突出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新农村牧区卫生新校园建设。建立中小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农村牧区教师工资待遇。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持省内应届师范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实习支教“顶岗计划”。增强高校为农村牧区输送人才的服务能力,办好涉农学科专业,鼓励人才到农村牧区第一线工作。
  24、支持科技兴县工作。继续支持大学生进村任职服务和“三支一扶”工作。支持种养及加工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农村技术人才培训等工作。
  25、支持农村牧区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建立稳定的农村牧区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牧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6、支持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和计生事业发展。加大对县(市)级公共卫生建设项目的投入,重点支持县级医院救治、村级卫生室医务用房建设、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及管理等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村级卫生室长效保障机制,逐步为乡镇卫生院配备设备,加大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扩大农村牧区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加大地方病、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力度。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落实农村牧区特困户、“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继续实施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别扶助“三项”制度,逐步提高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补助标准、降低享受起始年限;支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27、支持建立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支持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逐步帮助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实现住有所居。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支持探索建立农村牧区生活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建立农村牧区“五保”老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病残人员集中供养机制。完善农村牧区受灾群众救助制度。落实好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农村牧区老龄服务。加强农村牧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农村牧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支持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
  28、支持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建设高原旅游名省”的要求,继续安排一定的全省旅游发展基金,支持开展重大旅游活动和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围绕“两圈两带一区”,加强旅游景区(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招商引资和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提升旅游业的品位,形成旅游业发展新优势,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增加就业。
  29、支持小城镇加快发展。支持示范镇修整道路建设、村容村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省际边界地区节点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小城镇载体功能。
  30、支持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年分批支持农村牧区村组党员活动基地建设。同时,保障县级政法系统经费需要,支持基层政法系统装备建设。
  31、支持县乡基层政权建设。研究和制定县乡基层政权、职工周转房建设规划,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尽快提升乡镇政府的整体服务功能,切实改善干部职工周转房生活条件。
  32、支持落实和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通过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最低报酬水平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保证村级运转基本支出需求,进一步激发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农村牧区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33、支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抓好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试点成果的巩固、提高和扩大工作,适时推开青南三州试点工作。鼓励和督促全省各地有效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确保在2010年前完成我省“普九”债务化解任务。继续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加大农村牧区公益性事业经费投入。支持深化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配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失地农牧民的合理补偿、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五)落实财政惠农政策,支持农村牧区人力资源开发,不断拓展农民增收渠道。
  34、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将油菜纳入良种补贴,扩大补贴范围;全面落实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积极推行和完善县级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确保支农惠农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
  35、支持发展农村牧区劳务经济。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形式,加大支持转移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劳动者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促进劳务经济发展。
  36、支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增加省级扶贫开发投入,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机制,继续实施整村推进项目,增强自我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致富能力。
  (六)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县乡财政良性运行机制。
  37、深化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乡镇财政收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对乡镇比照县直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取消乡镇财政所在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级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乡镇财政收支结算专户。
  38、推进县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县级财政要编制和执行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确保行政部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经费需求,不得在预算中留公用经费缺口。继续深化县(市)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将县乡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管理范围。研究建立省对专项补助的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资金的动态监控。加快政府采购改革向乡镇一级延伸。完善县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县乡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要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做到收缴、罚缴和收支分离。
  39、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制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整合办法,按照资金性质不变、安排渠道不变、监督管理不变的原则,坚持“以县为主、规划引导、集中投入、项目带动”的总体思路,以主导产业或重点建设项目为资金整合平台,统筹安排资金,增强政策合力,避免资金分散分割现象。
  40、推进乡村财务管理改革。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明确村级支出范围和标准,乡镇以上财政要保障农村牧区“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需要。在村民自治框架内和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级资金和村级账务委托乡镇代管”的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规范村级财务活动。(由中国县域经济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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