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郡研究所倡导理念

县域经济差异化特色发展,县域全面高质量发展,竞强争优,建设创新活力型更加富裕绿色现代化幸福县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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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

鄂发[2008]11号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战略。
    一、新一轮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1、面临的形势。
    县域经济仍是全省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体制机制不活、产业结构不优、经济外向度不高、发展环境不宽松等困难和问题,仍是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当前,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着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加快推进等一系列重大机遇。
    2、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富民强县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对内对外开放为先导,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招商引资和鼓励全民创业为突破口,以优化发展环境为重要抓手,坚持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强力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园区经济、壮大产业集群、转变发展方式,全面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推动县域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奠定坚实基础。
    3、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培育各类市场主体;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好的体制机制环境;
    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依据各地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企业、特色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
    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的示范带动作用,重视和推动中等县(市、区)争先进位,扶持和帮助欠发达县(市、区)努力赶超。
    4、发展目标。
    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使全省县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县域GDP总量增长65%以上,GDP过100亿元的县(市、区)由2007年的11个增加到40个左右;县域工业进一步壮大,县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由2007年的6295家增加到10000家;县域财政状况进一步改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财政收入过3亿元的县(市、区)由2007年的11个增加到50个;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7年的3997元增加到5500元左右;县域城镇化率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新一轮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1、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县域工业化进程。
    要立足各地优势,培育特色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形成优势产业。着力培育一批集中度高、关联性强、特色鲜明、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集群。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推进精品名牌工程,引导并支持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湖北著名商标、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品牌。做大做强重点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领军和带动作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工协作体系,发展配套产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子。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基础功能和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打造体制创新平台、对外开放载体、产业转移基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业污染,努力降低能源消耗。
    2、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3、加快城镇化步伐,强化城镇聚集与辐射带动功能。
支持一批基础条件好、人口规模较大、具有产业支撑、区位和特色经济优势明显的县城,率先发展成为区域性的中心城镇。
    4、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精简审批项目、落实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全民创业,培育市场主体,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传统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支持高新技术、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出口创汇、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5、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扩大对内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解决城乡统筹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要大力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坚决破除“内陆意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宽广的胸怀、开明的政策和更富有吸引力的发展环境,吸纳和聚集各类投资者来湖北创业发展、成就事业。要破除一切不利于发展的政策、思维和习惯,放开一切能放开的领域、行业、地域,开放一切能开放的资源。要创新招商思路,充分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主体作用。依托劳动力资源优势和现有制造业基础,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积极承接东部地区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大力引进沿海和境外企业到县域建立生产和加工基地。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坚持以质取胜,积极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努力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增长。
    6、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发展环境。
    三、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1、继续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赋予县(市)和参照县(市)管理的区行使地级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民族自治地区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备案。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能由省、市(州)行使的权限外,其它一律下放至县(市)管理。
    麻城市作为扩权县市,享有以下权限:
    (1)须经市(州)审批或市(州)管理的事项,由麻城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备案;
    (2)须经市(州)审核、报省审批(审核)的事项,由麻城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报市(州)备案;
    (3)须由省管理的项目,可采取委托等方式交由麻城市管理,定期向省有关部门备案;
    (4)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由麻城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抄报市(州)有关部门。
    全面实现省对县(市)及参照县(市)管理的区项目、资金、计划、信息直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理顺省、市(州)和县(市、区)事权,建立相互协调运转的机制。
    2、建立县(市、区)财力稳定增长机制。
    对29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以2001年为基数,调整和完善分税财政体制集中税收增量予以全额返还。
    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留在小城镇使用。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创业再就业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改善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检查,优化税收环境,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3、鼓励全民创业。
    放宽企业名称、投资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经营方式、投资领域、投资比例等限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成长壮大。
    创办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不设底限。
    异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但税务登记证年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审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除外。
    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
    积极支持本地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并享受与招商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4、支持招商引资。
    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并由当地政府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和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项目异地投产后所实现的经济发展指标纳入招商引资县(市、区)进行考核,并可以按照商定的比例分享地方税收。
    5、促进中小企业成长。
    省财政从2008年起,增加1000万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先进县(市、区)和有功人员。继续支持100家重点中小企业和100家民营排头兵企业发展壮大。
    6、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在实行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科学调整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试点项目区整理出的土地可以全部置换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丘岗坡地改造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优先保证县域重点加工型项目和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所需建设用地。投资3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县域重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给予优先保证。
    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地方能完成占补平衡的,完全由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里不再收取省级的30%耕地开垦费。所在县(市)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由所在县(市)政府申请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内异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下放对县(市、区)自行耕地占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权。设区的市耕地占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权限标准由原来的新增耕地100亩扩大到200亩。
    7、挖潜提升土地资源效益。
    凡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鼓励政策。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通过出让获得土地的使用者建造标准厂房,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用于出租的,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各类资金到县(市、区)设立村镇银行,增加村镇银行的数量。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县域经济实际,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特别是流动资金收回再贷审批权要下放到基层行。县域金融机构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县域经济发展,对县域金融机构收回的存量贷款,要用于当地周转使用。建立适应县(市、区)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对县域中小企业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等方面要与大企业、大集团的信贷管理体制有所区别。
    9、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县(市、区)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市(州)、县(市、区)担保机构,省财政继续各安排专项借款500万元,使用期限三年。通过三年努力,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60亿元,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200亿元以上。
    1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省财政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各级各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后,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11、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技术合作。
    12、培养壮大企业家队伍。
    13、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4、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
    四、加强和改善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
    1、强化领导责任。
    2、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
    3、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地方党委协管机制。
    4、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机制。
    5、实行分类指导。
    6、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对县域范围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整改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落实的措施。(由中国县域经济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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