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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辽发改农经[2008]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发展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省政府决定设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项目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县域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县域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属于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县域产业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章 贴息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条 公平公正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及时发布,项目安排要科学合理。
    第六条 突出重点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重点项目、产业园区内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条 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原则。坚持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八条  高效服务原则。建立严格、完善、易于操作的贴息资金申报、决策、管理、监督制度,按规定的时限对申报的事项及时办理,形成高效的工作流程和服务体系,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切实起到引领作用。
    第三章 贴息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全省县(市)及城市郊区(不含大连市所辖县(市)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其在本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产业项目。已列入“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支持的区域、两年内享受到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的企业项目、两年内享受到省本级财政其他投资补贴的企业项目不在此列。
    第四章 贴息资金安排重点
    第十条  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的园区内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有利于发挥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市场竞争力强,税收贡献大的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吸纳就业能力大的产业项目。
    第五章  贴息资金使用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非限制类的项目。
    第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到位,贷款落实,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形成建设期投资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得用于项目承担企业在异地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当年停建、停产项目不安排本贴息资金。
    第六章 贴息资金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申请贴息的贷款为当年新发生的1年以上(含1年)中长期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贴息利率采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项目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单个项目贷款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每年提出的县域产业发展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贷款贴息的重点领域和单个项目贴息标准。
    第七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请贴息资金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1. 项目简介;
    2. 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表1);
    3. 项目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表2);
    4.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表样见附表3);
    5. 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6.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凭证、实际发生的利息清单或贷款合同、意向书等贷款落实凭证;
    9. 项目承担企业对提交本条前八项所列材料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会同农发局、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随文上报相关资料。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县(市)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随文上报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建议计划,并上报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胡晓华担任,副组长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姜作勇担任,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二十七条  贴息资金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同时抄送相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效期1年。
    第八章 贴息资金核定与拨付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贴息资金计划的企业,在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县(市)区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贷款复核,并出具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期限、利率和利息额度等有关情况的报告,市财政局(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县(市)为县(市)财政局)需在贴息资金计划有效期内到省财政厅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同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 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申报);
    2. 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表4);
    3. 企业项目贷款合同;
    4. 企业项目贷款进账凭证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5. 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6. 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市财政局(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县(市)为县(市)财政局)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确定的贴息企业项目名单在民心网上进行公示,有效期为7天,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企业,及时拨付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企业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省财政厅印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执行贴息计划:
    1. 项目终止建设的;
    2. 提前归还项目贷款的;
    3. 企业将贷款转做他用的;
    4. 企业及放贷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农发局、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表样见附表5)。
    第三十三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农委、财政局要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项目和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项目和贴息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由中国县域经济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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