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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鄂发[2004]8号
2004年6月24日


    去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3]10号)以来,各地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一主三化”和“工业兴县”的指导方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县域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区域经济特色更加明显,整体呈现出喜人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20个扩权县(市),在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等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方面,赋予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市(州)备案。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于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是否关系经济安全、影响资源环境、涉及整体布局等公共性问题进行核准,对严重影响环境项目进行审批,其他项目均由审批改为备案。
    二、对全省52个县(市)(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恩施州的8个自治县、市)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从2005年起,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状况,适当增加对县(市)财政的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化解县乡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领域,扩大规模,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各能政府要加强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和考核,按照招商引资的资金到位数、项目开工数、税收增长数和就业增加人数等实绩指标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对52个县(市)和比照县(市)管理的区,以2003年为基数,从2004年起至2006年止,其工商四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级分成及52个县(市)的市级分成,全部留在当地,以支持县(市、区)经济发展。
    五、实行财政周转金回收奖励办法。对各地拖欠的财政周转金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一次性结清的,按30%比例收回;对“零资产”、“负资产”改组企业的财政周转金,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转增国家资本金。
    六、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继续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精神,分年筹措1亿元资金,建立省中小企业科技型创业基金,滚动使用,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七、积极支持县域工业化。县域工业化是全省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省财政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省级技改贴息专项资金等引导工业发展的省级资金,应集中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支持县域工业的发展。在县(市)上缴省财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部分中,50%直接返还县(市),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省级示范工业园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应专项用于该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闲置资产的流转和重组,对企业改制、重组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县(市、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需要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的可报省政府研究处理。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应扩大对县域企业的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企业可以通过审核批准发放信用贷款,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或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上市。县属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变更等管理事项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强现有资源的整合和信用机制的创新,从2 0个扩权县(市)入手进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省。加快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对已经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县(市),省财政要重点扶持;省、市(州)、县三级财政要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防范的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贷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鼓励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积极筹建省级再担保机构。
    九、加大对贫困县(市)和乡村的扶贫开发力度。省每年投入到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信贷资金,要与其它资金配套,重点扶持资源条件好、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高的龙头企业。对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省政府每年从财政扶贫配套资金中拿出1000万元左右的资金,专项补贴重点贫困村的贫困农户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息差,力争扩大2—3亿元的小额信贷规模。
    十、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县域经济发展的统计制度,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发挥评价体系的导向作用,建立和完善奖惩办法,使绩效与作用挂钩。要保持县(市、区)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对政绩突出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县(市、区)实施分类指导,分别制定科学的经济发展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州)要根据本意见及鄂发[200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县域经济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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