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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发(2003)10号
2003年4月21日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是全省上下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更快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奋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以改革总揽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加大对内对外开放力度,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拓宽县域经济发展空间;坚持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加速推动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实现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后劲相统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以加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培育各类市场主体;坚持以改革为突破口,加大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力度,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坚持以扩大开放为动力,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力招商引资,开展经济协作;坚持以发展特色板块经济为载体,依托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坚持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来抓,切实把经济发展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改善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立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机制,努力营造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3、目标任务。力争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使全省涌现出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好、发展后劲足的经济强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都有1---2个竞争力强的支柱产业,多数县(市、区)有几个税收过1000万元的骨干企业,县域地方税收在现有基础上增长60%左右,使全省的县域经济结构明显优化,整体活力明显增强,县级财政状况显显好转,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和再就业压力明显缓解,城乡居民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切实把握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4、加大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力度。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改制范围、改制形式、出让对象要全面放开。大力开展以改革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制重组,使投资主体多元化、职工社会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防止资产流失,更要促进流动,要以发展生产力、增加就业和税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改革用工制度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事,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要尽量从简。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要予以减免;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5、构筑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发展格局。到2007年,力争民营经济占县域GDP的比重达到70%左右。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领域,并依法经营。在土地征用,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只要民营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都要放手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上市、申办自营进出口权,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到境办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要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培养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依法保护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和财产安全。
    6、培植和扶持骨干企业,推动县域工业发展。把推进新型工业化作为县域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到2007年,力争县域工业增加值占县域GDP的比重达到50%左右。要把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工业和特色优势工业作为县域工业的主攻方向。要立足县域比较优势,调整产业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发展各具特色的支柱产业。要引导生产要素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围绕重点骨干企业。推动资产重组,带动县域工业发展。县域工业发展要体现新型工业化的取向和要求,不能破坏环境和生态。要尽快制定与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大力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发挥“小商品、大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培育“多镇一业、多村一品”的特色经济。要走招商引资和民营化的路子,不能走依靠政府或集体投资办工业的老路。要规划、建设好工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加快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推进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形成以园区为载体的板块经济。
    7、培植和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坚持用现代工业理念抓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放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各类商品生产基地,开发优势产业带,形成农业商品的板块经济。要正确处理农户、基地、龙头企业的关系,促进产业整体开发。组织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鼓励工商企业从事农业领域的开发,支持发展农业专业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区域布局调整,推进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要把自主培植与招商引资、发展生产与搞活流通、壮大规模与科技进步结合起来,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农业产业化。
    8、坚持以产业聚集带动城镇发展。城镇发展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发展县城,不断提升县城综合功能。同时,每个县(市、区)要抓好1---2个具有较好基础、区位优势和发展前景的中心镇建设。要以产业支撑城镇建设,坚持城镇建设、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相结合、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向县城和重点中心镇集中,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和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城市,大力推进城市资本营运,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培育多元投资主体。
    9、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切实做好招商引资与外经贸的组织协调工作,除极少数情况特殊的县外,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为零的县(市、区)今年要实现零的突破,到2007年,各县(市、区)都要努力实现当年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目标,全省培育形成10个左右当年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外经贸强县(市、区)。招商主体要由政府为主转向以企业、中介组织等为主,推行业主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联合招商;招商对象要内外并重,尤其要注重引进沿海发达地区的资本和企业;招商方式要由集中式招商转向经常性招商和在目标地设立常设招商机构或派驻专人,并推行网上招商等新方式;招商内容既要注重引进资金,又要注重引进管理、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要调动和发挥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行责任到人,全程跟踪服务。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地方、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0、不断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把营造良好的软环境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服务环境。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切实落实已经作出的关于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执法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已下放给市(州)的行政执法职责,应直接下放到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属地执法、属地办案。继续推行和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规范管理、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机关要做诚实守信的模范。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和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广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投诉中心和财政核算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大力推行“主要领导联系重点企业”等作法,把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任用与其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好坏挂钩,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三、强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11、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对不需要省或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债投资,不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省不再审批。对不需省审批的项目,采取按类分别下放审批权限;属竞争性项目,由县(市、区)自行审批;属企业出资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属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审批;公检法司类项目,全部由市(州)审批;社会发展事业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州)审批。对省保留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其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可视不同的行业或项目性质合并审批,或委托市(州)审批。
    12、改进建设用地管理,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审批要与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相一致,缩短审批时间,降低审批费用。将市(州)和县(市、区)供地权限分别放宽到4公顷和2公顷,可以先供地,每半年向省上报备案。省国土地资源部门对所受理的土地审批项目,实行限时办理,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继续执行由市(州)、县(市、区)收取50%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省收取的20%部分重点支持县(市、区)按规定用途使用。对中心镇、口子镇等重点城镇建设用地,在计划指标分配时优先安排,重点倾斜。对利用存量土地的新建扩建项目、高科技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特事物办,简化手续,保证用地;改革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定期公布地价制度,以土地一级市场的规范运作为突破口,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对商业、旅游、房地产、娱乐、金融等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方式供地。建设用地办理过程中的各种管理及中介费用按低限收取。进一步放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的政策,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要切实解决好就业、住房、子女上学等后顾之忧,保证农村的稳定。
    13、放宽工商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申请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可试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降低企业冠省名条件,设立企业法人申请冠省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为2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可申请冠省名。放宽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申请冠市、县名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集团合并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加快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改革,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界定并尽量减少先审批后发照的项目。实行后置审批方式改革,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方式。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引导已形成产业规模、知名度较高、特色鲜明的原产地产品申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培育发展县域品牌。
    14、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全省商业银行县域金融机构吸收的资金60%以上应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应加大对退耕还林及农副产品加工相关产业的信贷投入,全面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千方百计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县域提供以增加信贷投入为主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应改进授权授信管理,积极开展贷款营销,建立信贷客户责任制,落实对口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考核奖罚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基层信贷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创新信贷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探索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路子。积极推行票据融资,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探索开办股权质押、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允许县域中小企业以适销对路的库存产品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保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努力,争取今后五年全省银行系统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年均增长15%。
    15、进一步壮大县乡财政实力。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支持县乡发展的转移支付等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提高省、市(州)建设资金用于县乡的比例。各部门依法依规收取的各项规费,在保证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的基础上,可视情增加对县(市、区)返还比例。适当降低县(市、区)所得税省级留用的比例。要注重培植县级财源,到2007年,力争有3个左右的县(市、区)财政收入过10亿元,10个以上的县(市、区)财政收入过5亿元,出现一批财政收入过5000万元的乡(镇)。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县乡减人、减事、减支。进一步精简县乡机构,扩大乡(镇)党政办事机构联合办公、领导交叉任职、兼职等改革试点范围,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逐步降低县乡财政供养系数。省对县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除有特殊规定外,今后应与省核定的财政供养人员挂钩,提高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财政)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约束部门的收支行为,建立县乡公共财政制度。认真清理核实债务,严禁新增负债,逐步化解县乡债务风险。
    16、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进步。增加政府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引导性投入。利用省财政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专项资金,支持县(市、区)一级建设技术在省内领先的示范项目。利用省级技改专项资金,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县域骨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享受技术改造的各种政策扶持方面,应做到一视同仁。
    17、鼓励各类人员到县域企业工作。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大中专院校教职人员和乡(镇)机关干部以辞职、留职停薪、限期留职留薪、兼职等多种方式,到县域企业工作,领办和创办企业。支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采取除兼职外的上述形式,到县域经商办企业。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县域企业工作。组织、从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与管理办法。
    18、进一步加强县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排涝、灌溉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县域电网改造,将发展特色工业园的输变电设施纳入县城电网改造工程范围,积极进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保障县域电网的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抓好全省7500公里县乡公路、恩施州300公里县际公路等国债项目和一批乡村公路项目建设,确保全省所有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全部通达等级沥青(水泥)路,行政村基本通公路。加快实施县(市、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县级示范高中教育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民健康工程,抓好部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等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和改进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
    19、改进干部管理方式。对干部双重管理进行适当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部门规定仅对省一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实行干部双重管理,而未对省以下作出明确规定的,省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延伸到市(州)、县(市、区),已延伸的一般应予取消。对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凡中央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党的关系都应实行属地管理。对于中央文件和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双重管理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探索适合省情的干部管理方式。今后,对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上收市(州)、县(市、区)干部管理权限的,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上收。组织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与管理办法。在县(市、区)和乡(镇)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使用上,要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因为干部调动过于频繁造成短期行为。定期选派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到沿海省份挂职锻炼。
    20、鼓励部分县(市、区)更快更好地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科学制定不同类型的县(市、区)经济发展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比发展快、比工作实、比后劲足。组织实施县域经济综合改革和发展试点,对一批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县(市、区),享受市(州)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对扩权县(市、区)实施动态管理。继续坚持领导定点帮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县(市、区)和乡村的扶贫开发力度。
    21、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切实保护县(市、区)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正确对待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把发展的实绩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标准。省、市(州)各部门在出台与县(市、区)直接相关的政策、办法、措施前,必须征求县(市、区)意见。省、市(州)各部门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县(市、区)党委或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对面向县乡的各类考核评比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重新核定。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设置考核指标,简化程序。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和备案审核,确保基层集中精力抓经济工作。要健全和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指标统计体系。加强统计执法,坚决制止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22、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转变作风,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奋力开创县域经济发展新局面。省、市(州)各部门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进一步转变职能,进一步减少和简化审批事项,放权于县(市、区),增强县(市、区)发展经济的调控能力。省直有关部门都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尽快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办法,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由中国县域经济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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